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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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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工作的规范要求  

教学工作是学校工作的主旋律,是贯彻教育方针、实现培养目标的主要渠道之一。为了进一步搞好我院教学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使我院教学工作趋于规范化、合理化,要求全院教师在教学工作中遵循下列规程:  

一、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体现教书育人的精神,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认真学习有关教育法规。  

二、每学期末,各系必须安排并公布下一学期各课程任课教师名单,教学秘书配合校教务处把排好的课程表提前发到任课教师手中,做好开课前的准备工作。  

三、教师必须服从教学工作安排,按时完成教学任务,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必须承担一定数量的本科基础教学任务。对无故不接受任务的教师要进行说服教育,拒不接受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四、教师必须按学校或院里批准的教师计划、教学大纲及教学进度表上课,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动时,先经过系提出变更意见,主管院长审批后,上报校教务处批准方可执行。  

五、任课教师课前要考虑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联系,掌握学生的学习实际,认真备课,拟好教学进度表,写好教案。见习助教及助教在上课前须经过教学各环节的系统见习,并在系范围内试讲,经评议,由系主任批准后方能正式上课。教师讲课要使用普通话,表达清晰流畅,板书清楚规范。  

六、平等班级的同一课程应坚持集体备课制度,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各系要组织好相互听课、观摩教学等活动。  

七、老教师要指导青年教师,进行传、帮、带。各系应加强指导和考核,以确保教学质量不受影响。  

八、教师要重视每个环节的教学,各个教学环节要按教学计划和有关要求来完成。备课要认真,要合理安排教学内容,选定适宜的教学立法和手段;按要求布置作业,并认真、及时批改;要按时辅导、因材施教,  

九、教师要按规定的课程表上课,不得擅自互相调课和随意停课。任课教师在上课期间一般不得外出开会、办事。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外出者,要经过系主任和主管院长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外出期间所缺课程,要安排好补授时间。  

十、教师应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误课,恰当分配课堂时间,不拖堂或提前下课。困病不能坚持上课者须办理请假手续,并要及时安排补上所缺课程。  

十一、教师在复习考试期间,不得指定复习重点,更不准以任何形式向学生透露考试范围和内容,凡建立题库和编定题集的课程,一般应由命题小组命题,要求命题量和难度大致相同的两套试题。正式考试所用试题由系主任确定。  

十二、教师评定学生成绩要实事求是、公正无误,不准以任何借口随意提高或降底分数。学生若教师提出需查核分数时,要经院办公室同意并受理,教师个人不得随意改分。  

十三、教学试验仪器的保管和使用,一定要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在实验室上课,教师须亲临现场指导。  

十四、各级职称的教师,都要按系、院的安排,参加教学实践和教育实习的指导工作。  

十五、教师上课要仪容整洁自然,穿着朴实,教态端庄,语言得当。任课教师要认真填写“上课情况考核表”或“教学日志”,及时反映课堂情况。(见附表)  

十六、院、系领导要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发挥教研室的教学骨干作用,组织和开展教学改革及教学实验活动。  

十七、要做好教学考核工作,成立院级教学评估小组,使教师教学工作台考核制度化、科学化。此项工作由院学术委员会牵头实施。  

十八、院、系领导要每学期按学科门类深入课堂评估教学工作,定期开展教学检查,经评估和检查及学生与同行教师反映教学效果极差的课程,必须限期改进,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九、教学行政人员,必须做好教学管理工作,各尽其责,互相配合,不得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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