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与贸易学院关于调整和解聘不胜任教学管理人员的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学校干部管理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和诫勉,建立并形成干部优胜劣汰、能上能下的良性循环机制,确保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使不胜任工作的教学管理人员适时得以调整岗位和解聘职务。在对教学管理人员进行量化考核的基础上,根据平时组织考察、群众监督及个人履职情况,特制订本暂行规定,对有以下方面问题或具体表现的现职教学管理人员,视不同情况,可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直接调整其岗位或解聘现任职务。
一、认定标准
学院教学管理人员主要包括教学副院长、系主任、教学秘书、科研秘书、教授委员会成员。不胜任教学管理人员,是指德才素质和现实表现与履行现职岗位职责不相适应或者因客观原因难以胜任现职岗位要求的教学管理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属于不胜任现职的教学管理人员。
(一)定性标准
1.政治观念淡漠,在重大政治原则问题上是非不分,立场不坚定;在事关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危时不能挺身而出,旁观退缩或不听调遣的。
2.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对上级的决议、决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致使政令不通,影响全局工作或造成不利影响的。
3.大局意识不强,搞部门利益或个人利益至上,影响全院发展大局的。
4.工作作风存在问题,在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导致领导班子不团结;或不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专断,重大问题不经集体讨论,导致决策失误,对工作造成损失的。
5.缺乏事业心责任感,精神不振,工作敷衍,打不开工作局面,造成所承担的工作有明显滑坡的。
6.组织领导能力较差,业务能力和决策水平低,工作力不从心,难以胜任本职工作,导致单位工作或分管工作长期处于后进状态的。
7.不注意加强学习,达不到现任岗位业务技能要求,难以适应工作需要的;或虽有专业技术特长,但不适合担任教学管理工作的。
(二)定量标准
1.在年度考核或专项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2.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安排,在规定期限内不到岗或到新的岗位后不履行职责,不积极开展工作,对工作造成较坏影响的。
3.诫勉谈话半年后,经组织考察仍无明显改进的。
4.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半年以上的。
二、调整方式
调整不胜任教学管理人员,主要根据其不胜任、不称职的程度,本着轻重有别、人岗相宜、重在教育、帮助整改的原则,调整安排工作岗位。主要方式有:
1.免职。对作风不正、完不成工作任务或给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免去管理人员职务。
2.辞职。含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应当辞职而不主动辞职,责令辞职又拒不申请辞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免除职务。
三、工作程序
调整不胜任的教学管理人员,按照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一般应遵循下列程序:
1.由学院领导班子根据认定标准确定调整对象。
2.对考察、考核中反映出的问题进行反馈,听取干部本人意见和申辩。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请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4.被调整教学管理人员无故不服从调整决定,或无理取闹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