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管理人员年度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教学管理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实绩,加强对教学管理人员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精神和学院教学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工作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客观公正原则
(三)注重实绩原则
(四)群众公认原则
二、考核对象
在职在岗的教学管理人员,包括教学副院长、系主任、教学秘书、科研秘书、教授委员会成员。
三、考核办法与考核内容
(一)教学管理人员年度考核采取年终测评考核的办法进行。
(二)对教学副院长的考核,学院书记和院长各占20%,教师民主测评占60%。
(三)对系主任的考核,教学副院长占40%,教师民主测评占60%。
(四)对教学、科研秘书的考核,教学副院长占40%,系主任占20%,教师民主测评占40%。
(五)对教授委员会成员的考核,院长占30%,教学副院长占30%,教师民主测评占40%。
四、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教学管理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在院党委领导下,由办公室具体负责。届时召开教职工大会对考核对象进行民主测评。
五、考核结果的审定和运用
(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得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为优秀;得分在75分以上(含75分)为称职;得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为基本称职;得分在60分以下为不称职。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学管理人员不得评为优秀等级。
1、管理范围内发生教学事故等并造成较大影响的;
2、因违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三)教学管理人员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分管领导要找其谈话,指出不足,提出要求,限期改进。
(四)教学管理人员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按组织程序解聘其教学管理人员职务。
(五)考核工作结束后,办公室将教学管理人员综合评价材料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