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并及时掌握科技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有效的进行项目全过程的综合协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市级科技计划的项目。
第二章立项程序
第三条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科技及社会发展规划,于每年第三季度末发布下年度科技项目计划指南。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范围:符合兰州市有关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有利于培植财源的工农业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科技创新、科研攻关、成果转化及新技术、新品种、新工艺、新材料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产业化项目。
第四条凡具备科技项目承担条件的单位均可申报。项目采取自愿申报、主管部门或专家推荐、市科技局选题及国家、省上下达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凡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应填写“兰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四份,附软盘),报市科技局各项目分管处室。
第六条科技项目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申报的科技项目须经申报单位所在县(区)科技局或归口管理部门加注审核意见。
第七条市科技局各项目分管处室在分管领导指导下负责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调研,初审时要突出把握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可行性、创新性和经济合理性。需要时可委托科技中介机构或专家初评。初审通过的项目,各项目分管处室要分别填写“科技项目计划表”,并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科技项目计划表”各一份提交发展计划处。
第八条发展计划处根据各项目分管处室的推荐意见进行汇总,并对重点项目组织论证或评估后,提出年度科技项目及经费计划(草案),提交局务会审定。
第九条市科技局审定通过的科技项目及经费计划,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审签后,与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项目经费拨款通知。并由市科技局与各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一式四份)。签订合同书即为项目的正式立项。
第十条在项目管理上引入竞争机制,对一些重大科技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具体参照国家科技部“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科技计划项目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尽快组织实施。市科技局各项目分管处室要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督促项目的实施,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实行科技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年度管理,科技项目合同执行期间,项目承担单位每半年( 6 月20 日 前 , 11 月30 日前 )向市科技局各项目分管处室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各项目分管处室对纳入计划的管理项目要进行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重大项目市科技局领导参加,检查结果向局务会汇报。
第十四条发展计划处根据各项目分管处室提交的项目执行情况总结,完成全市科技计划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第十五条科技项目合同执行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不做变更,若确需变更,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市科技局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六条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执行合同的项目,经市科技局研究同意后,作出撤项批复,并收回下拨的剩余经费。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由于执行合同不力,致使合同无法完成,市科技局有权终止合同,项目承担单位必须退还已下拨的剩余经费及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市科技局原则上三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单位新的项目申请。
第四章项目结题及成果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验收包括技术成果验收以及财务决算等,项目验收工作需在项目合同任务完成后半年内结束。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合同任务后,须及时整理技术资料和数据,撰写项目研究报告及工作总结,填写“兰州市科技三项经费项目决算表”,并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条市科技局各项目分管处室负责对项目研究报告及工作总结进行审查,发展计划处负责对“兰州市科技三项经费项目决算表”进行审查。以上两项审查通过后,市科技局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项目的验收要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任务合同书中约定的考核目标及内容为基本依据。验收时应对项目取得的创新突破、产生的发明创造、科技成果应用效果或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知识产权的形成、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作出客观评价。项目验收后要在市科技局成果管理处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有关知识产权归属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严格执行项目结题程序。市科技局各项目分管处室要对结题后的项目进行绩效综合评价并备案,作为今后立项的依据。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级科技项目的三项经费属于补助性质,经费使用须严格按照《兰州市科技三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科技项目经费实行预决算制度。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时,要填写“兰州市科技三项经费项目预算表”(一式四份)。项目结题、中止或撤销时,要向市科技局报送“兰州市科技三项经费项目决算表”。
第二十六条对于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实行逐年检查、总结和考核。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 2003年 1月 1日起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