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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2014-12-16 16:4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软科学研究计划的管理,根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办发[20078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是甘肃省科技计划的组成部分。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主要包括立项、实施、检查、结题以及成果应用等。

 

第三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资助的项目包括重点项目和面上项目。重点项目是指根据全省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需求确定的年度重点任务;面上项目是指由申报单位提出,经专家评审同意立项的研究任务。

 

第四条 软科学计划研究的范围主要包括:战略研究,规划研究,政策研究,科技体制改革研究,科技法制研究,技术经济分析,重大项目可行性论证,以及软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研究等。

 

软科学研究计划不支持纯技术性理论、纯自然科学理论、纯社会科学理论及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办法、制度等研究。

 

第五条省科技厅归口管理全省的软科学研究计划工作,负责编制省级软科学研究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六条 省科技厅负责编制和发布《甘肃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指南》(以下简称《项目指南》),确定年度研究重点和申报要求。

 

第七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分为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指令性计划项目经费全部或部分由省上资助;指导性计划项目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被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采纳,取得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指导性计划项目,验收后实行经费后补助奖励。

 

第八条 鼓励以课题组为单位,跨部门、跨单位、跨学科组建课题组,联合申报。鼓励自筹经费开展软科学研究。对符合当年《项目指南》要求并通过专家评审的自筹经费项目,可以列入指导性计划。申请自筹经费课题,须有出资单位的经费证明。

 

第九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实行指标控制。省科技厅根据上年度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执行情况,确定组织推荐单位项目申报指标,并在发布《项目指南》时予以公布。指导性计划项目立项数一般不超过指令性计划项目立项数的1.5倍。

 

第十条申报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研究内容应符合当年《项目指南》的规定和要求,具有前瞻性、思想性、创新性、科学性与适用性;具有较高的经济、社会效益和科学价值;

 

2.研究的项目应是全省区域、行业中带有战略性、综合性、全局性的重大决策研究的问题;

 

3.研究目标明确、突出重点、主次分明、内容清晰、方法科学合理,具备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和数据资源等条件。

 

4、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申报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加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负责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自然人作为负责人的项目必须有一个依托单位;法人负责人是当然的项目依托单位,必须指定项目组长,并由项目负责人与部门和科技厅签订合同,明确项目组长的权利与义务。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通过子合同形式明确与协作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2.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研究的全过程中担负实质性的研究与协调组织工作;

 

3.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具备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有硕士研究生(含硕士)以上学历;

 

4.项目负责人无在研软科学计划项目,当年只能申报一项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正在实施或尚未结题的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不应再申请新项目。

 

第十二条甘肃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实行网上申报。省科技厅初审受理通过后,申请单位(申请人)即可打印《项目申请书》,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将签注单位推荐意见、项目归口管理意见并加盖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公章的《项目申请书》报送省科技厅。联合申报的项目,《项目申请书》中需要签注项目合作单位意见并加盖项目合作单位公章。

 

第三章项目立项

 

第十三条 科技厅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程序包括形式审查、选题评审和学术评价、经费评估等环节。

 

形式审查是指对项目申报书的完整性以及申请单位与个人的信用进行审查。

 

选题评审是根据《项目指南》对申报项目选题的针对性、战略性和前瞻性进行评审。

 

学术评价是指对申报项目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以及项目申报单位和申请人的研究能力、研究基础等进行评审。

 

经费评估是在年度预算的基础上,对项目的任务量、经费额度、子课题的任务和经费分配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四条 软科学管理部门对通过评审的申报项目进行汇总、择优选项,经省科技厅厅务会审核通过后,确定当年立项项目。

 

第十五条经省科技厅厅务会决定立项的计划项目,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承担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和省科技厅共同签订《甘肃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逾期未签《任务书》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任务书》签订后,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任务书》规定内容执行,省科技厅根据《任务书》规定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对研究工作管理不力、研究质量低劣或不能继续进行的项目,省科技厅有权中止合同。

 

第十七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一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负责人。课题组长若因故无法再承担研究组织管理工作,确须另选课题组长时,原课题组长或所在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报请省科技厅审批。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提供必要条件,确保研究任务的实施和完成。项目研究迄止时间以《任务书》为准。项目无法按期完成须延期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并说明延期理由,经省科技厅审批同意后方可延期。

 

第十九条 对不履行合同,中途停止研究且不接受管理部门督促的项目负责人,省科技厅将作为不良信用记录并不再受理其项目申请。

 

第二十条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提出结题书面申请,并按任务书规定提交研究报告、出版物等研究成果。省科技厅按《任务书》验收结题。

 

第二十一条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结题可采用会议评审和通信评审两种形式。会议评审由同行专家五至七人组成项目验收组,采取会议形式通过评议、讨论、答辩等作出评审结论。结论需经验收组多数通过,由组长、副组长签名后方为有效。通信评审由同行专家五至七人组成验收组,采取信函形式进行评审。评审委员需填写《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意见表》,由验收组组长或副组长对专家书面意见进行整理汇总形成评审结论。研究成果须经评委会多数通过后方可结题。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经费由省科技厅统一管理,采取一次审定核拨的方法。软科学研究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十三条 软科学项目研究经费的主要开支范围:  

 

1.国内有关调研与差旅补助费; 

 

2.图书资料、数据采集费;

 

3.撰稿及改稿费;  

 

4.研究资料报告文印、翻译费;  

 

5.技术处理费(计算费、测试费、软件开发费、数据录入费等);  

 

6.专家咨询及论证费;

 

7.必需的会议费及其它直接为研究工作服务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多单位联合承担的研究项目,其项目经费原则上拨给项目主持单位。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五条成果登记与归档。通过验收结题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在项目验收结题通过后一个月之内,将《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申请表》、《甘肃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任务书》、《软科学研究评审证书》、《科技成果登记表》(含电子文档)和《研究报告》(含电子文档)、出版物等研究成果,报省科技厅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审批,并提交一份3000字左右,能反映成果主要内容、结论的综合性摘要(含电子文档),审批后报省科技厅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进行成果登记。没有通过验收结题的,经修改达到验收标准后,可履行上述手续。

 

第二十六条 凡出版、发布软科学研究成果(包括研究报告、论文和专著等),均须标注“甘肃省软科学研究计划资助项目”或“甘肃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及项目编号,未标注的不予验收。

 

第二十七条对未通过验收的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或进行充实深入研究,并重新提出评审申请。对第二次仍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根据合同规定将终止研究任务。其项目负责人记入省软科学研究计划信用管理不良记录名单,三年内不得申请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对累计出现两个(含两个)以上终止研究任务的承担单位,一年内不得申请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第二十八条未经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部门和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批准而擅自进行评审验收的软科学研究成果,不予承认。

 

第二十九条省软科学研究计划成果的知识产权,除另有约定者外,属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共有。

 

第三十条 凡具有重要应用推广价值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各级政府、部门及社会各界应积极宣传,向有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农村等推荐应用,及时为各级政府、部门决策服务。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甘肃省科委软科学研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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