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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等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4-12-16 16:31  

甘肃省高等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省属高等学校科研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高校优秀中青年教师和优秀团队科研素养,促进高校内涵式发展,省财政设立甘肃省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实施范围是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点和硕士学位授权点的省属高等学校以及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第三条基本科研业务费主要支持省属高校年龄在45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职称的中青年教师及品学兼优具有较强科研潜质的在校硕士研究生以上参与组成的科研团队,开展自主选题的创新性科学研究工作,优先资助学科优势明显、专业特色显明、具有重要科学意义的基础学科、应用学科方面的创新性研究项目。通过项目实施,增强高校优秀科研人才及优秀团队科研素养和创新能力,促进高校教学改革与发展。

 

第四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安排,使用及管理必须遵守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经制度,坚持“择优扶持、稳定支持、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基本科研业务费由省财政预算安排,列入高等教育支出,项目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统一组织实施。每年4月底前,高校将上年项目实施情况和当年经学校评审推荐的项目(博士学位授权点,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学校原则上推荐总数不超过68个,无一级学科硕士授权点的学校和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原则上推荐总数不超过2个)上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后,由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资助项目、金额并下拨经费。

 

第六条各高校结合学校发展规划,按照公开、公正原则,组织校内项目申报。每个博士学位授权点、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和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原则上推荐不超过1项,所申报项目应通过校学术委员会的评审、推荐。已获支持尚未结题的项目负责人不能申请新项目。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学校统一报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定。

 

第七条基本科研业务费支出应用于指定用途,具体包括实验材料费、仪器设备费、差旅费、学术会议费、交通费、图书资料费、论文版面费、印刷费和劳务费等。

 

第八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开支标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不得列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费,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

 

第九条基本科研业务费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项目预算,由高校和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合同书,负责人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书及项目预算开支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

 

第十条基本科研业务费为学校收入,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学校财务部门要按项目设立专户,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的财务管理,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业务费预算,并监督科研业务费按预算执行。在办理具体开支时,要严格审核原始凭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报销支出。

 

第十二条基本科研业务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学校应及时纳入单位资产进行统一管理,认真维护,共享使用。

 

第十三条项目完成后,由高校负责组织结题验收,并将项目结题验收情况汇总后统一报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验收。

 

第十四条 高校应当注重对科研业务费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省财政厅将视工作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管理进行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有关绩效评价和检查结果将作为调整各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额度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实施管理情况,要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对高校项目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财经法规规定的,可给予缓拨基本科研业务费、停止拨款、撤销资助等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各高校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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