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教学学生考勤管理制度
一、按学院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
二、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病假凭医生证明休息)。
三、一般情况不准请事假,若有特殊情况,须经系批准,持准休证明,经实习指导教师同意后,方可离岗。
四、迟到早退按教学实习考核制度有关条例处理。
五、因重大事故造成实习成绩不及格者,不予补考。
六、请假时间不超过两小时,由实习指导教师批准;超过两小时及以上者,由教学系批准。休假前须将准假证明交与实习指导教师,经同意方可离岗,否则按旷课处理。
七、学生在实习期以实习为主,任何部门不得随意抽调,如因公确实需要,须经学院同意,否则按旷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