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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2017-09-20 18: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考试管理,严明考试纪律,加强我院学风和考风建设,加强舆论监督,杜绝各种考试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为学生提供一个公平竞争和塑造完美人格的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令),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18号令),以及《兰州财经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考试包括学院组织的各类考试。

 

第三条规定处理的对象是在校生(以下统称考生),凡在第二条规定的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均按本办法处理。

 

第四条对于违规行为按本办法的处理程序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二章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不持有效证件(或规定证件)参加考试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不服从监考教师安排,擅自调整座位的;

 

(四)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五)考场时,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开考后,不经监考教师同意互借文具等;

 

(七)开考后或考试结束后,发现抽屉内有书籍、笔记、电子字典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无论是否已经翻阅、抄录);

 

(八)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九)未经允许,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十)用规定以外的笔答卷;在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准考证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十一)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十二)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抢答试卷的;

 

(十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开卷考试时,第七款除外。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或准考证号)等信息的;

 

(二)翻看书籍、笔记、字典(含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的(无论放在什么地方);

 

(三)开考后或考试结束后,发现座位的桌面上或周围其它地方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的(确认为本人所写,无论是否抄录);

 

(四)故意撕毁或销毁试卷、答卷或者其他考试材料的;

 

(五)开考后发现携带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夹带的(无论是否已经翻阅、抄录);

 

(六)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七)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涉及方同样处理);

 

(九)雷同卷者(涉及方同样处理)。

 

(十)开卷考试时互相传阅教材、参考书、笔记的;

 

(十一)扰乱考场秩序,造成考试混乱,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十二)在考试时携带通讯设备作弊的;

 

(十三)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的;

 

(十四)抢夺或撕毁、销毁作弊材料的;

 

(十五)因违规被发现,谩骂、威胁、纠缠监考教师或巡视人员的。

 

开卷考试时,第二、三、五款除外。

 

 

第三章考试违规行为处分的种类

 

第七条对违规的考生根据情节,上报学校教务处,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考试违规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章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八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警告处分:

 

(一)不持有效证件(或规定证件)参加考试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不服从监考教师安排,擅自调整座位的;

 

(四)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五)考场时,在考场内喧哗、吸烟的;

 

(六)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第九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开考后,不经监考教师同意互借文具等;

 

(二)开考后或考试结束后,发现抽屉内有书籍、笔记、电子字典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无论是否已经翻阅、抄录);

 

(三)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四)未经允许,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五)监考教师警告之后,仍不能纠正行为的;

 

(六)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的。

 

第十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取消正常重修、重考资格,给予记过处分:

 

(一)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抢答试卷的;

 

(四)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或准考证号)等信息的;

 

(五)翻看书籍、笔记、字典(含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等)的(无论放在什么地方);

 

(六)开考后或考试结束后,发现座位的桌面上或周围其它地方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的(确认为本人所写,无论是否抄录);

 

(七)故意撕毁或销毁试卷、答卷或者其他考试材料的;

 

(八)因违纪受过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再次违纪的;或者有违纪行为,监考教师指出后仍不听劝阻的。

 

第十一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取消正常重修、重考资格,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开考后发现携带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夹带的(无论是否已经翻阅、抄录);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涉及方同样处理);

 

(五)雷同卷者(涉及方同样处理);

 

(六)开卷考试时互相传阅教材、参考书、笔记的;

 

(七)扰乱考场秩序,造成考试混乱,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八)受过记过处分后,再次发生考试违纪行为的。

 

第十二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考试时携带通讯设备作弊的;

 

(二)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的;

 

(三)抢夺或撕毁、销毁作弊材料的;

 

(四)因违规被发现,谩骂、威胁、纠缠监考教师或巡视人员的;

 

(五)因考试作弊而受过留校察看处分后,再次发生考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考试违规行为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考试违规行为处理的主要依据是监考记录和违规证据,或者是其他查证材料。

 

第十四条对考试违规处分之前,学院认真听取考生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纪录,由考生本人签字。对于拟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后报教务处。

 

第十五条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由学院做出处理决定,报有关单位备案;留校察看处分由教务处做出处理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院长办公会做出决定,并报甘肃省教育厅备案。处理决定行文中应当包括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第十六条做出的处分决定由学院送达违规考生本人,并由考生本人签收决定通知书,该通知书由学院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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