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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督导工作条例(试行)

 

教学督导特指对教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的教学管理,深化教学改革,促进院风、教风和学风建设,确保教学工作的正常有序,促进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定本条例。

一、教学督导组的构成

1.教学督导组由院长、教学副院长、系主任以及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良好、熟悉教学规律、为人正直、师德素养好、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群众威望、具有十五年以上教龄的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在职或退休教师组成,院长任组长。

2.教学督导员由学院聘任,颁发聘书,聘期一般为二年,工作负责、成绩突出者可以续聘。

二、教学督导组的工作性质

教学督导组是在院长领导下,配合学校对全院的教学工作、教学研究、教学改革、教学秩序、教学质量、教学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及指导的工作组织。教学督导组对教师教学工作的评定结果,是教师教学业务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优评奖的重要依据。

三、教学督导工作职责

1.对全院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2.对学院教学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意见、建议进行及时了解和处理,保证教学质量的提高,促进良好院风、教风和学风的形成。

3.召开学生座谈会或进行问卷调查。了解检查各类课程的课堂教学情况,听取学生对教师教学和教学质量的意见以及对学院教学的建议,并进行汇总分析。

4.教学督导以听课为主要形式,了解教师备课、授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践、组织考核等各个教学环节实施情况,检查教师教学过程、教学方法、教学内容是否体现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基本要求,是否符合教学规律,是否有利于培养目标的实现。

5.对学院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以及图书资料建设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参与系组织的各类教学评估和检查,参与对系的教学、教研、教改及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7.研究讨论制定学期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学期初召开协调会,学期末召开工作总结会,期间视需要不定期召开有关专题会。

8.教学督导员根据督导计划,单独或集体听课。单独听课必须填写“听课纪录”,课后,将本人的听课意见与授课教师进行交流。督导员听课一般不事先通知授课教师。教学督导员集体听课必须填写《兰州商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评估表(一)》,听课或评估意见经督导组集体讨论后方可反馈给授课教师。

9.每学期单独或集体听课要求:院领导不低于8人次,系主任不低于6人次。

 

上一条:教学系工作条例 下一条:教学管理工作的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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