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督导工作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学过程质量管理,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充分发挥离退休教授、专家在教学管理和教学工作中的传帮带作用,做好教学督导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受院长委托,在系指导下,从事教学状况的全面督查、评价、指导和咨询工作。
第二章 教学督导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三条 反映教师执行《兰州商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和其他教学规章制度的情况,做出分析评价。
第四条 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各门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效果,指导青年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条 反映学校教学场地、设施、设备等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 反映学生学习情况和遵循规章制度的情况,协助系维持课堂纪律,指导我院学生会学习部门开展活动。
第七条 对学院开展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研室活动、集体备课、观摩教学、教学竞赛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八条 指导教师和有关教学人员建立教学档案,检查学院教学管理人员执行学校教学规章制度的情况。
第九条 建议召开教学督导工作会议,交流和分析教学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汇总后以书面形式向学院领导汇报,供院决策。
第十条 院长反映教学效果差或违反学校教学规章制度的教师情况,按有关规章制度提出批评和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列席学院教学工作会议,通过教学简报和其他形式就学校改革和管理等重大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二条 受院长委托担任有关教学评奖和立项的学术顾问或评审专家。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员凭教学督导工作证履行其职责,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享有下列权利:
1.根据督导工作需要进入教室和实验室听课。
2.有权查阅教师教学教案,调阅教材、学生学习笔记、考试试卷及其他教学档案。
3.有权向教师和学生询问有关教学问题,随时调阅有关教学管理的资料档案。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员在执行、履行其职责过程中,有关人员要积极配合。如有阻挠或不合作行为,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第三章 教学督导员的聘任和管理
第十五条 担任教学督导员要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立场坚定。
2.年龄一般在65 岁以下,身体健康。
3.教学经验丰富,学术造诣较高,具有副教授以上任职资格。
4.为人公正,工作责任心强。
第十六条 教学督导员主要从符合条件的在职和离退休的正、副教授中聘请,由院长发给聘书和工作证,教学督导员按教学督导活动计划参加教学督导工作,按实际参加工作的时间计算工作量,按月(假期两月除外)付给适当津贴。
第十七条 教学督导员任期一学年。期满视本人意愿和工作需要可以续聘,对于因健康原因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督导员职责者,由教务处提请校长批准也可以提前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