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学检查工作的规定
为使我院教学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院教学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课程安排
第一条 每个专、兼职教师要服从学院和系的教学安排,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完成学校规定的相应的教学工作量。
第二条 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鼓励讲师以上职称的专、兼职教师积极承担两门课程。
第三条 每个教师的授课班级应大体均衡,高级职称的教师可适当多任课,但不要过于悬殊。
第四条 系的授课工作量一般不能超过所在系教师的平均授课学时。
第五条 备课应根据专业需要、教学目标、岗位需求和学生实际,确定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提倡同头课教师之间的相互讨论和磋商,同类班级同头课的教学要求、进度要相对统一。
第六条 新任课教师在讲课之前要写好教案,经学院组织试讲通过后方可上课,并按学校有关文件办好任课手续,实行青年教师导师制。
第二章 课堂教学
第七条 任课教师要认真组织好课堂教学,不能随便迟到、早退。如有迟到、早退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八条 任课教师要认真组织课堂教学,做好学生考勤工作。任课教师必须认真规范地填写《教学授课计划》与《教学授课日志》,每学期末课程结束后交学院存档。
第九条 任课教师在上课期间不能打开通讯工具,不能随意接打手机。如有违犯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条 讲课教师要按教学大纲进行教学,上课必须有讲稿。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不能无故缺课、擅自停课或提前结课。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 教师上课要管教管导,既教书又育人,要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品质教育。教师要管好课堂纪律,维护课堂秩序。对课堂上出现的学生违纪问题,由任课老师妥善处理,不能置之不理。
第三章 课程调整
第十三条 课程安排后,应保持任课教师和班级的相对稳定,任何人不准私自调课或委托他人代课。如有发现,按教学事故处理。有特殊情况需要调课要经系主任同意,办理调课手续,报学院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外出或因事、因病临时给专职教师代课,其代课的时间累计不能超过2周;给兼职教师代课的时间累计不能超过4周。超过规定时间,则收回原安排的课程另行分配。如确有特殊情况,经任课教师申请,由学院统一调整。
第十五条 专、兼职教师让别人代课,在聘期内无故超过规定时间二次,专职教师低聘一级,兼职教师则取消其聘任资格,不再安排课程。
第四章 教学检查
第十六条 学院领导、各系主任、任课教师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相应的听课任务。
第十七条 各系要定期组织本系教师进行教学研究活动。如没有完成教学研究工作量,按实际完成计算。
第五章 实践教学
第十八条 根据教学改革的要求和学校教学计划安排的社会实践和社会调查,由各系机动安排。
第十九条 学院统一进行的实践教学由各系提出具体计划,经学院审核,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参加实践教学和社会调查活动的学生要有书面调查报告或书面总结,教师要认真批改,系要有教学实践总结。
第六章考试工作
按《兰州商学院考务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七章工作量统计
第二十一条 计算教学工作量要按照公开、公正、民主的原则,各系主任要组织好评分工作,其评分结果要向全体教师公示,准确无误后报学院。
第二十二条 计算工作量和评优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和学院有关文件精神,各教研室不得另设标准。
第二十三条 在其他系任课的教师工作量,由聘请的系统计核准后,转到任课教师所在的系统一计算工作量。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兰州商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学院。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国际经济与贸易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