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院概况
    • 学院简介
    • 历史沿革
    • 学院架构
    • 管理人员
    • 专任教师
    • 联系我们
  • 学科建设
    • 双一流
    • 精品课程
    • 课程思政
    • 双语教学示范课程
    • 教学名师
    • 教学成果
  • 本科生培养
    • 专业设置
    • 学生风采
    • 师生互动
  • 研究生培养
    • 专业设置
    • 导师风采
    • 学生风采
    • 招生信息
  • 学术研究
    • 学术交流
    • 科研成果
    • 社会服务
  • 党建工作
    • 组织架构
    • 党建动态
    • 党员发展
    • 规章制度
  • 学生园地
    • 活动掠影
    • 规章制度
    • 公示公告
    • 学子护航(资助)
    • 学子风采
  • 勇往职前
    • 政策解读
    • 学生问答
    • 就业信息
  • 校友之家
    • 机构设置
    • 毕业纪念册
    • 校友风采
    • 联系我们
  • 下载专区
  • 学院概况
    学院简介
    历史沿革
    学院架构
    管理人员
    专任教师
    联系我们
  • 学科建设
    双一流
    精品课程
    课程思政
    双语教学示范课程
    教学名师
    教学成果
  • 本科生培养
    专业设置
    学生风采
    师生互动
  • 研究生培养
    专业设置
    导师风采
    学生风采
    招生信息
  • 学术研究
    学术交流
    科研成果
    社会服务
  • 党建工作
    组织架构
    党建动态
    党员发展
    规章制度
  • 学生园地
    活动掠影
    规章制度
    公示公告
    学子护航(资助)
    学子风采
  • 勇往职前
    政策解读
    学生问答
    就业信息
  • 校友之家
    机构设置
    毕业纪念册
    校友风采
    联系我们
  • 下载专区

教学工作

  • 规章制度
  • 人才培养
  • 教学改革
  • 教学动态
  • 教学成果
  • 本科审核评估
教学工作
  • 规章制度
  • 人才培养
  • 教学改革
  • 教学动态
  • 教学成果
  • 本科审核评估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关于教学检查工作的规定

 

为使我院教学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院教学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课程安排

第一条 每个专、兼职教师要服从学院和系的教学安排,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完成学校规定的相应的教学工作量。

第二条 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鼓励讲师以上职称的专、兼职教师积极承担两门课程。

第三条 每个教师的授课班级应大体均衡,高级职称的教师可适当多任课,但不要过于悬殊。 

第四条 系的授课工作量一般不能超过所在系教师的平均授课学时。 

第五条 备课应根据专业需要、教学目标、岗位需求和学生实际,确定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提倡同头课教师之间的相互讨论和磋商,同类班级同头课的教学要求、进度要相对统一。

第六条 新任课教师在讲课之前要写好教案,经学院组织试讲通过后方可上课,并按学校有关文件办好任课手续,实行青年教师导师制。

第二章 课堂教学

第七条 任课教师要认真组织好课堂教学,不能随便迟到、早退。如有迟到、早退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八条 任课教师要认真组织课堂教学,做好学生考勤工作。任课教师必须认真规范地填写《教学授课计划》与《教学授课日志》,每学期末课程结束后交学院存档。 

第九条 任课教师在上课期间不能打开通讯工具,不能随意接打手机。如有违犯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条 讲课教师要按教学大纲进行教学,上课必须有讲稿。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不能无故缺课、擅自停课或提前结课。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 教师上课要管教管导,既教书又育人,要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品质教育。教师要管好课堂纪律,维护课堂秩序。对课堂上出现的学生违纪问题,由任课老师妥善处理,不能置之不理。

第三章 课程调整

第十三条 课程安排后,应保持任课教师和班级的相对稳定,任何人不准私自调课或委托他人代课。如有发现,按教学事故处理。有特殊情况需要调课要经系主任同意,办理调课手续,报学院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外出或因事、因病临时给专职教师代课,其代课的时间累计不能超过2周;给兼职教师代课的时间累计不能超过4周。超过规定时间,则收回原安排的课程另行分配。如确有特殊情况,经任课教师申请,由学院统一调整。 

第十五条 专、兼职教师让别人代课,在聘期内无故超过规定时间二次,专职教师低聘一级,兼职教师则取消其聘任资格,不再安排课程。

 

第四章 教学检查

第十六条 学院领导、各系主任、任课教师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相应的听课任务。

第十七条 各系要定期组织本系教师进行教学研究活动。如没有完成教学研究工作量,按实际完成计算。

第五章 实践教学

第十八条 根据教学改革的要求和学校教学计划安排的社会实践和社会调查,由各系机动安排。 

第十九条 学院统一进行的实践教学由各系提出具体计划,经学院审核,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参加实践教学和社会调查活动的学生要有书面调查报告或书面总结,教师要认真批改,系要有教学实践总结。

 

第六章考试工作

按《兰州商学院考务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七章工作量统计 

第二十一条 计算教学工作量要按照公开、公正、民主的原则,各系主任要组织好评分工作,其评分结果要向全体教师公示,准确无误后报学院。 

第二十二条 计算工作量和评优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和学院有关文件精神,各教研室不得另设标准。 

第二十三条 在其他系任课的教师工作量,由聘请的系统计核准后,转到任课教师所在的系统一计算工作量。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兰州商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学院。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国际经济与贸易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教学质量责任制(试行)

【关闭】

  • 电话(传真):0931-5252111
    Email:lzufe_guomaoxy@163.com

  • 国贸学院公众号

  • 国贸学院版权所有